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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发布营改增文件 5月1日起正式施行

分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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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
2016/04/09 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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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
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
 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号)要求,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(以下称“营改增”)试点工作。届时,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。为确保我市“营改增”工作顺 利开展,现就“营改增”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、资格认定、备案管理、发票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: 
 一、税务登记、资格认定、备案管理
(一)原在地税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,要于2016年4月20日前,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,到所属县(市、区)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征收品目确认手续;原在地税未使用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,要于2016年5月15日前办理征收品目确认手续。
(二)国税机关已完成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(相当于营业收入515万元)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,上述期 间增值税销售额不足500万元但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,要于2016年4月20日前,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和单位公章,到所属县(市、 区)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。
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,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。
(三)试点实施后,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、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,应于2016年4月27日前,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县(市、区)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退(免)税资格、差额征税备案手续。
二、发票管理
(一)自2016年5月1日起,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发票。
(二)一般纳税人和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月均销售额高于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,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其中,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月均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,在线开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(B),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可选用通用手工发票(E)或定额发票。
使用地税景点门票、路桥通行费收费专用发票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,使用发票种类另行通知。
(三)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,要于4月20日前,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、发票专用章印模和单位公 章,到所属县(市、区)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、最高开票限额审批(只限一般纳税人)、领购税控设备、税控设备发行和发票领购事项。
应使用其余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,要于4月20日前,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、发票专用章印模,到所属县(市、区)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、发票领购事项。
(四)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,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,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营改增政策和税控软件操作免费培训。具体时间由所属县(市、区)国税局另行通知。
三、申报征收
(一)自2016年5月1日起,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,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(含本数,下同)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。
试点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月(银行、财务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、信用社除外),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,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2016年5月份的增 值税;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、财务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、信用社类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季度,自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起,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2016年二季度(5-6月)的增值税。
(二)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,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继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,维持原地税定额不变。
(三)原地税使用的CA证书和税库银扣款协议可以继续使用。
(四)网上申报试点纳税人,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,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网上申报软件操作免费培训。具体时间由所属县(市、区)国税局另行通知。
保定市国家税务局
2016年4月